(2012)莲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强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强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3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强某驾驶无后牌照的陕D**某某号黑色“朗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庙坡十字时,遇巡逻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强某血醇浓度为87.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150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被告人强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强某指认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强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强某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霍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