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代表人黄均某。委托代理人赖忠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笃某,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忠某。上诉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09年4月29日颁发了(沪)剧审字(2009)第010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主要内容:经审查,《仙xx三》长度38集,制作机构为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同意在全国范围内适当时段播出。2009年6月5日,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出具《发行委托书》,主要内容:电视连续剧《仙xx三》系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经友好协商,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将该剧的全球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委托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全权处理。2009年6月15日,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珠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电视剧《仙xx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维权期限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两年合作期限内,珠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一个合作年度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领权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期限内可以分销给其合作平台,合作平台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不得多于领权方实际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2010年2月1日,珠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行使电视剧《仙xx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享有的网络维权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0年3月12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月14日,上述公证处公证员董亚某、公证人员莫冬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晓某来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江三号楼二层的“鸿图网吧”,在公证员董亚某、公证人员莫冬某的监督下,龚晓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1)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鸿图影视”,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叶x》,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分别查找电视剧《xx斗》、电影《xx猫》、电影《爱情xx转移2》、电视剧《仙xx三》,并重复上述操作。3、上述操作完毕后,共形成五个word文档,由龚晓某将全部word文档上传至公证员董亚某申请的邮箱中。上传完毕后,龚晓某拔出上网卡并将其交给公证员董亚某收存。取证完毕走出该网吧后,龚晓某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本次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董亚某将龚晓某上传至公证员董亚某邮箱中的word文档下载、保存至公证员董亚某电脑中,并将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2010)深证字第109120号《公证书》确认上述操作过程属实。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视剧作品《仙xx三》,进行了播放。播放页面显示影片“仙xx三”联合出品单位为“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页面网址栏显示以“172.16”开头的局域网地址。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影片“仙xx三”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影片时间,可反映该电视剧内容是完整的,其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视剧作品《仙xx三》内容亦一致。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以下简称第三营业部)于2002年3月1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依法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鸿图网吧是被告第三营业部经营的网吧,但该网吧没有单独工商注册登记。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涉案电视剧《仙xx三》DVD正版出版物、《发行委托书》显示,《仙xx三》由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出品,xx捷成影视有限公司将该剧的全球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无线电视、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委托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涉案《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亦显示,该电视剧制作机构为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系电视剧《仙xx三》的著作权人。经上海x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珠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依次授权,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仙xx三》在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根据(2010)深证字第109120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第三营业部经营的鸿图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吧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视剧《仙xx三》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第三营业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第三营业部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第三营业部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第三营业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第三营业部系被告鸿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被告第三营业部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鸿图公司依法应对被告第三营业部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告虽然质疑(2010)深证字第10912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交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内容,对两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电视剧《仙xx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三、如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负担,被告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00元人民币。上诉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判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中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其因上诉人使用电影《仙xx三》给其造成的损失额,也未提供上诉人因使用该电影获利的利润额。一审法院没有经过任何依据计算,仅凭综合考虑、酌情确定等方式就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二、被上诉人一审举证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书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并不能证明所取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未提供电影《仙xx三》文件所在服务器照片及服务器所在位置照片,也未出示原文件所在的文件夹及文件名称、格式、大小、创建日期等信息的截图或日志文件。被上诉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主观故意保存了电影《仙xx三》文件。未证明此文件的来源和方式。三、上诉人主观上无过错。被上诉人取证的客户机系上诉人网吧内的客户文件服务器,是出于上网用户交流技术、欣赏个人成果、研究学习等目的,提供给上网用户上传及下载各类文件进行暂时存储或中转的服务器,网吧无力做到对该服务器上用户所下载的文件(包括被上诉人拥有版权的电视剧《仙xx三》等)及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上诉人在事后对以上服务器数据库进行搜索查询,找到了电影《仙xx三》原始文件当时被存储的日志文件。此日志文件显示,存储的原始文件来自机台号为HT-109(IP:192.16x.0.110)的客户机上传。以上证据证明上传电影《仙xx三》至网吧客户文件服务器是网吧内上网用户的个人行为,网吧主观上无过错。四、被上诉人未尽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发现著作权有被侵犯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属明知的情况下,应该主动告知,上诉人仍然不删除,才能算是侵权。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提交过相关电影《仙xx三》著作权的权利人通知书或口头警告,要求删除此影视作品。上诉人是在未知的情况下无意侵害了被上诉人的著作权,被上诉人应尽告知义务,否则有恶意维权之嫌。五、上诉人有达成调解的先例。1、2010年8月13日上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案号(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385号。调解书显示北京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人的四家网吧内合计取证30部影片,经调解最终达成的赔偿额为人民币4.8万元。2、2011年4月18日上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北京x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调解,案号(2011)深福法知民初第52号。上诉人对(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284号公证书中所涉及的三部取证影片给予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00元。深圳市文化局就此类著作权使用行为有相关规定,此前对此类问题早有处理先例,对使用人(网吧)均处以赔偿著作权人损失1000元。六、一审法院曾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在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提起对多个网吧诉讼的系列案件中,分别使用了有明显区别的三个不同公章。经审理,罗湖区法院认为无法核实三个公章的真伪,对起诉的真实性存疑,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起诉,详见(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07-709号。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000元。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6月20日,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将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立即停止网络影视盗版传播的侵权行为;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诉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电视剧《仙xx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上传了电视剧《仙xx三》,使网吧用户在局域网计算机终端上通过点击“鸿图影视”按钮即可获得该影视作品,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涉案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营业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姗((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