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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姚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姚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农民���被执行人:姚炳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永祥与姚炳海(2011)台天执民字第4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炳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103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裘先焕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