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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龙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与杨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杨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乙。被申请人:杨甲。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甲名下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黄某某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杨甲名下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4月23日),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耀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