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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学科、翟小妹与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科,翟小妹,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田学科,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翟小妹,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金运虎,鄂州市华容区华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灵敬,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卿,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科、翟小妹与被告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科、翟小妹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学科、翟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科、翟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元由原告田学科、翟小妹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