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郓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文祥与李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祥,李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黄文祥,农民。被告李凡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祥与被告李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祥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黄文祥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梁尔怀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