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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郓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文祥与李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祥,李凡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黄文祥,农民。被告李凡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祥与被告李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祥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黄文祥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梁尔怀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