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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林某某、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林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43-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衢州市××××号。主要负责人: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被申请人:程某某。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衢柯保字第4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本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林某某、程某某所有的浙h×××××号吉利美日牌轿车的扣押、查封。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新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