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建保与孙业皓、余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保;孙业皓;余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李建保,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孙业皓,男,汉族,孝昌县周巷镇新民村金新碎石厂业主。 被告余金华,男,汉族,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保诉被告孙业皓、余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保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保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建保承担。 审判员 鲁学安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