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李军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军,于凤莲,曹建中,曹建国,曹双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军。申请执行人于凤莲。申请执行人曹建中。申请执行人曹建国。申请执行人曹双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强小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吕刑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共计12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银行帐户存款1217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同等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