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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冯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军,冯付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曹民调初字第127号原告冯建军。委托代理人邵春兵,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付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军诉被告冯付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军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应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冯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