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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梨执非第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王国柱,王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非第字1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信,局长。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梨执非字第26号,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