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执非第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与王国柱、王露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计划生育局,王国柱,王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非第字1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信,局长。被执行人王国柱、王露露。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梨执非字第26号,本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