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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2号罪犯李伟,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雁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0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4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11年4月26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0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积极7次,获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