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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马超、杨晓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超;杨晓英;胡志明;杨芝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杨晓英,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被执行人:杨芝红,成年,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马超、杨晓英与被执行人胡志明、杨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志明、杨芝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超、杨晓英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芝红名下有湘E×××××号大货车停放在博罗县石湾镇源兴停车场。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芝红所有的湘E×××××号大货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勇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