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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樊兰芳、王丰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兰芳,王丰坤,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全文

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樊兰芳,献县乐寿镇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王丰坤,北京市顺达建筑机械租赁站业主。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兰芳与被执行人王丰坤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2年2月16日向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2)献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执他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复议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54146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令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