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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丁振华,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文博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张丹丹今年25周岁,次女张丹黎今年19周岁,现就读龙赛中学高中三年级。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1994年起被告不仅对原告不忠,还沉溺于赌博,夜不归宿。同时,被告嫌弃原告生的是女儿,对女儿从不关心,不尽父亲的责任。原告先后将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裕兴大厦东105、205室房屋、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自然村大漕前的三间楼房和一间平房作为抵押,借款替被告归还赌债,至今已为被告归还赌债200多万元。被告不忠的行为和赌博的恶习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两个女儿,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张丹黎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完成学业时止,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自然村大漕前的三间楼房和一间平房归原告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分割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自然村大漕前的三间楼房和一间平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共同开办了宁波市镇海丹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黎公司),十多年来花费大量的心血,现该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仍属原、被告共同所有。被告平时陪客人赌博并无大的恶意,也未因赌博被抓,经济上的缺口是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非赌博造成的。被告没有对原告不忠,也不存在分居三年的事实,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经济问题,被告将努力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次女张丹黎的抚养方案。原告刘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3.2010年8月17日借款财产抵押协议复印件二份,欲证明借款替被告归还赌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手续是原告办理的,被告不清楚借款的用途。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4.收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借款用于归还被告赌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称收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即使该收条中被告签名属实,该证据也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骆驼街道董家畈村房屋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6.静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二份,欲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7.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欲证明财产情况。经质证,被告称签字系其本人所签,股权转让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进行了变更登记。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8.收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已收到股权转让的价款。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9.2010年8月17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一份,欲证明丹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10.照片原件4张,欲证明被告有外遇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称照片上的男人不是被告本人。因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11.2010年8月11日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归还债务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12.2011年11月24日收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为被告归还刘德平借款10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向本院提供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二份,欲证明位于骆驼街道董家畈村的房屋有部分属于被告父母所有。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庭审中,本院向原、被告询问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称没有共同债权,被告有债务136万元,分别是2011年2月17日向陈惠珍借款30万元,2011年11月19日向叶霖借款10万元,2012年3月向沈亚君借款26万元,另外向刘军祥借款30万元,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骆驼信用社(以下简称骆驼信用社)贷款40万元,以上款项都用于被告赌博或归还赌债。对原告所述债务,被告称向陈惠珍和骆驼信用社的借款属实,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其他的债务不清楚。被告称2010年向周旭东借款5万元,2011年向黄国林借款15万元,已归还3万多元,2011年上半年有二笔5万元,一笔10万元的债务,2011年7、8月份向卢伟国的哥哥借款7万元,另外向被告的二姐借款10多万元,归还了一部分,现还欠10万元左右,以上债务都是用于生产经营。对被告所述债务,原告称不清楚,都是被告的赌债。由于原、被告未对以上债务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被告均确认的被告向陈惠珍借款30万元,向骆驼信用社贷款4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加以认定。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丹丹,××××年××月××日生育次女张丹黎,现就读龙赛中学高中三年级。现原告以被告对感情不忠,沉溺赌博,夫妻分居多年,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存在赌博的事实,否认对原告不忠和分居的事实,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2010年8月17日,原告、被告、刘振耀签订借款财产抵押协议一份,约定坐落在董家畈自然村大漕前原告与被告所有的房产楼屋数间,楼前平顶平屋一间,双方协商作价30万元,现因被告归还赌博借款将此房屋抵押给刘振耀,由刘振耀出资30万元借给被告,抵押期限为二年,抵押期满未还款该财产归出资人所有;原告、被告、刘振祥签订借款财产抵押协议一份,约定坐落在骆驼街道裕兴大厦东105、205上下室楼房一套,现行价格约100万元,除已抵押给银行贷款(债务)70万元,现经原告、被告和刘振祥协商,将此屋抵押给刘振祥,由刘振祥出资100万元借给张某归还赌博债务,此抵押期限为三年,抵押期满未还款该抵押物归出资人所有;原告、被告、刘振耀、陆惠芬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坐落在纬六路的丹黎公司借用土地所建工厂一家,现行设备价格约40万元,私人借款100万元许,归债权人陆惠芬、汤亚芬、汤亚玲、汤永祥、汤德祥等五人所有,相关债务由财产取得人清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出资人陆惠芬。2010年8月18日,被告与陆惠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丹黎公司80%的股份按协议价格40万元转让给陆惠芬,后陆惠芬交付了股份转让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情况进行了变更登记。被告曾向陈惠珍借款30万元,向骆驼信用社贷款4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赌博行为,还与他人协议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借款130万元用以归还赌债,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经调解无效,依法应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判决离婚后由原告直接抚养次女张丹黎,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被告主张的债务,因涉及案外人利益,相关当事人可另外合法解决,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主张丹黎公司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出资人陆惠芬,而且被告与陆惠芬又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权情况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被告有关丹黎公司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次女张丹黎(1993年9月19日出生)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自2012年5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张丹黎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法律文书生效后,有执行内容的部分,当事人应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未申请,将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吴绍海代理审判员  谭文博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