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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玲娣与阮淼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娣,阮淼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93号原告:赵玲娣。委托代理人:胡美龙。被告:阮淼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娣诉被告阮淼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娣撤回对被告阮淼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