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玲娣与阮淼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娣,阮淼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493号原告:赵玲娣。委托代理人:胡美龙。被告:阮淼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娣诉被告阮淼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娣撤回对被告阮淼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