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2号原告:方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