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红军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3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军,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白水县,农民。2011年9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军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刘红军纠集焦某2、焦某1、赵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新区科创路通泰商务酒店520房间用扑克牌“飘三叶”赌博,抽取渔利一千余元,后于次日凌晨被当场抓获。在被抓获后,被告人刘红军还供述了2011年7月至9月多次联系焦某2、赵某等人在西安市高新区光华路二月二商务酒店、科创路通泰商务酒店用扑克牌“飘三叶”赌博并从中每次渔利一千余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焦某2、焦某1、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刘红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红军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红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执行至2012年4月26日止)二、涉案赃款7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