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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岑祝芬与李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祝芬,李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岑祝芬,女,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李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法定代表人:李强。被告: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灵峰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祝芬与被告李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祝芬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祝芬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