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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建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90号罪犯赵建军,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O8年5月8日作出(2OO8)海法刑初字第8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O17年8月1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军准予减刑一年又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