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利华与陈菊云、泮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利华,陈菊云,泮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沈利华,农民。被执行人陈菊云。被执行人泮美萍。申请执行人沈利华与被执行人陈菊云、泮美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菊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利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泮美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菊云、泮美萍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3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