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春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春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25号罪犯赵春亮,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陕西省成阳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春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春亮在服刑期问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春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春亮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O1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