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苗苗与赵钟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苗苗,赵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魏苗苗,居民。��执行人:赵钟山,农民。本院在执行魏苗苗与赵钟山(2011)台天执民字第2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钟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20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裘先焕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