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XX诉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王XX,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XX,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吕X。由于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粗暴,被告及其母整天漫骂我母亲未给赔嫁,我怀孕期间,被告不顾及我的身体,依然让我干重体力活,还不让我休息,2012年2月28日因琐事被告殴打我,其母视而不见,我念及双方均系再婚,一忍再忍,但被告毫无悔改之心,被告的行为让我心寒,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吕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没有矛盾,我们为家庭琐事打过架,原告和我母之间的矛盾,也是因家庭琐事和照顾孩子产生的,我与原告均系再婚,孩子才10个月大,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6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吕X,现在被告家。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打、骂原告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3月28日原告去其娘家居住,2012年4月16日至18日原、被告一起去四川出差,共同干活。另查明原、被告家庭成员还有被告父母、被告的弟弟吕XXX。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有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杭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