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浦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陆某,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国。被申请人陈某,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陆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