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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泽友与赵世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泽友,赵世琴,何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袁泽友,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赵世琴,女,40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何平,男,42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袁泽友与被告赵世琴、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泽友于2012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泽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泽友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