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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生寿磊与王洪战、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生寿磊;王洪战;王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402号原告生寿磊,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洪战,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洪娟,女,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告王洪战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洪战。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生寿磊诉被告王洪战、王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生寿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20日、6月11日、7月25日,被告王洪战分别向原告借款3次,共计借款424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洪战、王洪娟共同辩称,借款属实,要求延期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424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邮寄费60元,共计49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2012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