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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白俊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清,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粱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白俊清,1953年8月25曰生,汊族。被执行人刘志强,1964年2月17曰生,吕梁市矿山救护队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0)离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82710元。但被执行人除己付40000元外,剩佘4271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银行帐户存款427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志强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