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白红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帅红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帅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白红娥,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满守军,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王帅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红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帅红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红娥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红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红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白红娥负担。审 判 长 高晓青助理审判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志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