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顾某。被告:叶某甲。原告顾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霞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顾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顾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叶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开始双方某某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相打。特别是近二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琐事深更半夜将原告及儿子赶出家门,而且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2011年12月12日晚上21点,为了儿子感冒的事情,被告认为原告母亲未将儿子照顾好,就将原告、儿子及原告母亲赶出家门,为此双方曾报警。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叶某某某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的婚姻基本情况无异议,但当庭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生活中双方基本上都是为了琐事吵架,原、被告双方在处理事情上应该多一些包容和让步。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顾某、被告叶某甲于2000年相识、相恋,2004年4月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育一子取名叶某乙。2012年4月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紧张主要是双方之间缺乏真诚有效的沟通。鉴于被告坚决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存,对此,原告亦应该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共同努力促进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静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