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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辖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船舶设计研究有限公与湖北××船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船舶××有限公司,杭州××船舶设计研究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辖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号。法定代表人:黄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船舶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乙。上诉人湖北××船舶××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船舶建造技术开发、图纸设计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从属于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关系,是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且涉及到大量与船舶建造有关的专业问题。根据规定,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属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专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也专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湖北××船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北省黄冈市,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多会发生在黄冈市或湖北省,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散货船技术设计合同并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湖北××船舶××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不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杭州××船舶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为湖北××船舶××有限公司提供散货船的技术及船体的详细设计,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在杭州××船舶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原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北××船舶××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