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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亚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