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件款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偿,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自愿承担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