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斌与被告吴溢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斌,吴溢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王庆斌,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林浩,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被告吴溢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代表人李明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庆斌与被告吴溢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斌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吴溢恩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吴溢恩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庆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双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