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兵与戴以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立兵,戴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兵,居民。被执行人:戴以志,成年,农民。本院在执行陈立兵与戴以志(2011)台天执民字第3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以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0016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