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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作强与邱朝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作强,邱朝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4.2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温作强。被执行人:邱朝波。申请执行人温作强与被执行人邱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朝波所有的房屋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3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4月24日止,被执行人邱朝波欠申请人温作强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