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银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马银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3日,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虎,系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9日,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军,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银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银某承担。审 判 长 霍宏平审 判 员 吴岗峰人民陪审员 侯传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