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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银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马银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3日,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虎,系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9日,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贺军,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银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银某承担。审 判 长  霍宏平审 判 员  吴岗峰人民陪审员  侯传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守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