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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袁万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万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27号罪犯袁万祥,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大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万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3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万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袁万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万祥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