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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沈思元与史军、季宏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思元,史军,季宏梅,沈震坤,黄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2131号原告沈思元,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史军,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季宏梅,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沈震坤,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黄培林,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思元与被告史军、季宏梅、沈震坤、黄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思元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史军、季宏梅、沈震坤、黄培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陈理堂名下的位于新站区张洼路胜利新村*幢**室,建筑面积50.42平方米(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思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军、季宏梅、沈震坤、黄培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