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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