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