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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贵春、浦铁权与被执行人曹云波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贵春,浦铁权,曹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非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浦贵春,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浦铁权,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曹云波,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仲调字第72号调解书浦贵春、浦铁权与曹云波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通知被执行人接受询问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2年4月25日前付清,案件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弃赔偿款30000元,其中立即给付20000元(已履行完毕),余款80000元,于2012年5月21日前一次付清,案件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仲裁委员会(2011)吉仲调字第72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