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鸿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鸿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25号罪犯李鸿恩,男,汉族,1942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15日作出(1997)西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鸿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4年1月14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5年5月25日本院以(2005)西刑执字第775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8年1月29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2010年6月1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1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鸿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积极18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鸿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鸿恩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