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国某甲诉国某乙赡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甲,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国某甲,男,1925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国保田,男,195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系原告国某甲长子。被告国某乙,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系原告国某甲四子。本院在审理国某甲诉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胥 明 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亮(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