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33)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晨。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丙,于2003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对原告进行打骂,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0年7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实难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为此于2011年起诉于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011年6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再次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家有组合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十铺十盖及生活用品若干,要求被告返还。婚后被告2003年借原告娘家现金4300元,利息1分应当偿还。被告刘某乙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并不像原告所说打骂她,只是在2010年原告外出打工,两个人感情逐渐发生变化。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订立婚约。××××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农历8月19日生一女,取名刘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于2003年10月17日生一子,取名刘某丁,现随被告生活。2010年9月25日原告刘某甲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原告刘某甲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2012年2月15日原告刘某甲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子女,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刘某甲放弃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9月25日因家庭矛盾而外出,与被告刘某乙分居至今。2010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刘某甲再次起诉,坚持与被告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现刘某丙随原告生活,刘某丁随被告生活,且原、被告都要求抚养子女,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长,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女刘某丙随原告刘某甲生活,刘某丁随被告刘某乙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