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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云与邓军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张云,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住仪陇县马鞍镇兴安路*号附***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1********。申请人张云要求宣告邓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云诉称:我丈夫邓军于2007年3月4日从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到成华区八里桥路豆腐堰货运市场取货时失踪,经公安机关多方寻找均无果。2009年8月19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以(2009)仪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邓军失踪,其至今仍下落不明。经查,邓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初中文化,原住仪陇县马鞍镇石坝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2927197102250477,系申请人张云之夫。2007年3月4日,邓军从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到成华区八里桥路豆腐堰货运市场取货时失踪,经公安机关多方寻找均无果。2009年8月19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以(2009)仪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邓军失踪,后仍无其消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10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邓军的公告,同时将该公告在仪陇县马鞍镇石坝村村委会进行了张贴。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军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公告期间届满,邓军仍无音讯。因此,申请人张云申请宣告邓军死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峰审 判 员  林明帜代理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