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兆彩与章永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兆彩,章永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姚兆彩,居民。被执行人:章永标,居民。本院在执行姚兆彩与章永标(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永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97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裘先焕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