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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兆彩与章永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兆彩,章永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姚兆彩,居民。被执行人:章永标,居民。本院在执行姚兆彩与章永标(2011)台天执民字第51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永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97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裘先焕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