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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丁祖年与黄世庆、王定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祖年;黄世庆;王定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56号原告:丁祖年,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定光居委会定东居民组。委托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庆,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永献,男,退休干部,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定荣,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与两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494号一审判决。后被告黄世庆不服该判决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合民一终字第00361号裁定,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祖年于2012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有关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丁祖年承担。审判长  毕梅宝审判员  钟成胜审判员  赵 银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