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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本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家私厂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本有限公司,台州市××家私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台州市××本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葭××街道××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告:台州市××家私厂,住所地:台州市××葭××街道××江中路(原轧钢厂内),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陈某某。原告台州市××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桢××)为与被告台州市××家私厂(以下简称彩××家私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汝桢××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家私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汝桢××起诉称:2004年11月23日,被告彩××家私厂因经营缺资向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借款2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6.97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并约定借款人如违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等,原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0000元。后被告彩××家私厂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本息。2005年11月21日,原告代被告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396.63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代偿的担保款本息拒不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偿款205396.63元。原告汝桢××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借款200000元,原告为被告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2、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申请贷款的事实;3、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出具的证明及农某某用合作社(葭芷支行)自动还本扣息清单,证明原告代被告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205396.63元的事实。被告彩××家私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已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彩××家私厂作了送达,因被告彩××家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故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证明被告向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贷款、原告为被告提供保证担保以及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提供的证据3能证实原告代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及庭审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台州市椒江区葭芷农某某用合作社与被告彩××家私厂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与原告汝桢××之间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应当按约还本付息。因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作为保证人因此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彩××家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家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台州市××本有限公司代偿款205396.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台州市××家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何信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