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姚琼华与侯运领、杭州通福客运旅游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琼华,侯运领,杭州通福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姚琼华。被告:侯运领。被告:杭州通福客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费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琼华诉被告侯运领、杭州通福客运旅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琼华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琼华承担。审判员 张凌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