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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泽霖与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霖,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泽霖,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219号。法定代表人:赵世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霖诉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霖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霖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泽霖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